“跨国并购”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项目
相对于“绿地投资”而言,跨国并购方式拥有帮助企业快速进入海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有效利用目标企业的各种现有资源、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有效降低进入新行业的壁垒等诸多优势,也为众多“走出去”企业所采用。
企业在跨国并购战略中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涉及境外投融资、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对外提供特许权(出租设备)、对外提供劳务等。由于境外投融资、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前一章节已经表述,下面重点介绍对外提供特许权和对外出租设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
对外提供特许权
近年来,中国产业技术通过自主研发、对引进技术再创新等方式,已形成大量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并以易于掌握、价格较低等竞争优势,通过直接输出或跨国并购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下表列示了我国政府同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方便企业在境外进行专有与非专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构成特许权标准的)在东道国减轻征纳成本(若有变更,以最新签订协定或议定书内容为准)。
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一览表
注:
1.带“*”标志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此优惠税率适用于协定内所有“特许权使用费”范畴,当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计算基数有其他优惠时除外。
对外出租设备
下表列示了我国政府同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时适用的优惠基数,方便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东道国使用优惠基数缴纳预提所得税(若有变更,以最新签订协定或议定书内容为准。
设备租赁费优惠税率一览表
注:
1.带“*”标志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除波兰、马耳他外,其余均在议定书中规定;
3.除表三、表四中所列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均为10%或高于10%。
境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提供劳务可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项目
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或勘探资源期间,通常会面临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下表列示了我国政府同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除常规183天以外)的特殊时限,可避免企业在东道国缴纳本来不需缴纳或可以少缴纳的税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防止重复纳税(若有变更,以最新签订协定或议定书内容为准)。
注:
1.上表中“限制项目”中标为“无”的,表示适用所属第一列中全部内容;
2.上表中“限制项目”中标为“仅限工地、工程活动”或“仅限劳务活动”的,表示特殊时限仅适用于限定内容;
3.上表列示的是除协定中183天以外的所有特殊时限;
4.上表中“*”代表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供稿:宁波国税国际处、北仑国税
有话要说...